消防安全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需依法履行职责;建筑场所需要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九小场所”标准化建设达标。
“九小场所”中的购物场所,指的是那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这些场所在每日开业前和闭店后,都应进行防火检查,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各项要求得到遵守。
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通常是该场所的负责人或经营者。九小场所的定义如下: 购物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餐饮场所:容纳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餐馆。 住宿场所:床位数不超过50张的小型旅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公安部九小场所规定
规定的九小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商场、额定就餐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饭店、床位数少于50张的小旅馆。 还包括200平方米以下的休闲娱乐场所,如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等;床位数3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小型诊所等。
公安部颁布的“九小场所”规定,明确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需要特别注意的小型场所有关建筑面积、人数和床位数的具体标准,以保障公共安全。 具体包括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场,额定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小型餐馆,以及床位总数少于50张的小型旅馆。
住宿场所:拥有10间客房或20张床位以上的小旅馆同样属于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小公共娱乐场所被纳入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几类
1、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这些地方主要用于电影放映、戏剧演出或其他形式的文艺表演。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厅等,这些地方提供舞蹈、歌唱等娱乐活动。
2、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这些地方主要用于电影的放映、戏剧的演出或其他文艺表演。歌舞娱乐场所:例如舞厅、卡拉OK厅等,这些场所提供歌舞表演和娱乐服务,是人们进行社交和娱乐活动的热门选择。
3、公共娱乐场所:指的是电影院、剧院、酒吧、夜总会等供大众休闲娱乐的场所。 医院、养老院: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尤其是养老院,居住者多数为行动不便的老人。 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和青少年集中的教育机构。 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工作地点,通常包含重要文件和资料。
公安部九小场所规定是指哪些
1、公安部颁布的“九小场所”规定,明确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需要特别注意的小型场所有关建筑面积、人数和床位数的具体标准,以保障公共安全。 具体包括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场,额定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小型餐馆,以及床位总数少于50张的小型旅馆。
2、公安部九小场所规定针对的是特定规模的一系列场所,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管具有特殊关注。 规定的九小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商场、额定就餐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饭店、床位数少于50张的小旅馆。
3、住宿场所:拥有10间客房或20张床位以上的小旅馆同样属于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位于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小公共娱乐场所被纳入规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旨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多种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经过修正,以更好地适应国家相关法规。修正内容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首先,修正旨在与国务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保持一致,避免重复规定,因此删除了关于大型活动管理的部分。
4、前款第(一)、(二)项具体适用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宣布了重要法规的修改。于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6、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此外,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